陕西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陕西省检察机关
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龙门段河道堆放固体废物、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2.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3.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非法排放BOG行政公益诉讼案
4.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5.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城市排水管网行政公益诉讼案
6.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固体废物污染土壤行政公益诉讼案
7.岐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8.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履行清河水污染防治、古桥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龙门段河道堆放固体废物、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行洪安全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要旨】
针对在黄河干流河道、黄河湿地违法倾倒固体废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两级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修复生态环境。督促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追究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以来,韩城市某选矿厂、龙门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会)违法向黄河韩城龙门段倾倒采矿废石、建筑垃圾、矿渣等固体废物约157.5万立方米,压埋固体废物、硬化土地约436.74亩。2013年8月,龙门某化工公司未经审批,在上述硬化土地上修建用于燃烧工业废气的放散塔,占地约0.83亩。2019年,某居委会未经审批,在上述硬化土地上违法修建庙宇和2座停车场,共占地约100余亩。涉案区域位于黄河韩城龙门段干流河道、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韩城段实验区,距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最近处仅300米,严重破坏了黄河干流河道、黄河湿地生态环境,削弱了下峪口黄河防洪工程的行洪能力,危及滨河路、沿黄企业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2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陕西时指出该案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交办该案线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并抽调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专案组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走访行政机关、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专案组专门与韩城市委进行沟通,并多次与韩城市人民政府就公益受损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进行磋商。韩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统筹韩城市林业局、韩城市龙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门镇政府)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
2021年12月28日,韩城市林业局制定清运方案。龙门镇政府出动挖掘机13台、运输车辆200余辆,对厚度为1.5—8.3米不等的固体废物清运。同年12月29日、30日,韩城黄河河务局分别向某化工公司和某居委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3月30日前拆除并清理违法修建的放散塔、庙宇、停车场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备。
2022年3月10日,专案组组织韩城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林业局、韩城黄河河务局进行磋商,督促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及时拆除违法建筑物、清运固体废物、恢复湿地功能。同年3月31日,渭南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固体废物正在有序清运中,庙宇、停车场已经完成拆除清运,但放散塔及其设备仍未拆除。渭南市检察院于同年4月12日向韩城黄河河务局、韩城市林业局提出检察建议。同年5月12日,韩城黄河河务局书面回复称已对某化工公司违法建设放散塔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年6月5日,韩城市林业局书面回复称,某化工公司已拆除清运放散塔及其设备。
经专案组跟进调查,庙宇及其停车场、放散塔及其设备已全部拆除,涉案约151.8万立方米固体废物已按照整改方案全部清运完毕,整改总面积共计436.74亩。为修复湿地生态环境,韩城市林业局聘请专家编制了《黄河湿地重点区域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的方式,逐步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和功能。目前,实施方案已由韩城市林业局组织湿地、水利、植物相关专家评审通过,湿地生态环境正逐步恢复。
为巩固整改成效、加强系统治理,韩城市委、市政府对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黄河干流河道内的同类问题进行排查,另清运、治理固体废物114万立方米。
为依法追究生态环境侵权人的民事责任,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日向韩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主张相关赔偿费用。韩城市人民政府于同年4月22日书面回复称,将在评估鉴定后安排相关部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目前,鉴定机构正在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鉴定。
【典型意义】
黄河河道是黄河生态系统的重要要素,黄河韩城龙门段地处黄河中游,被称为黄河的“咽喉”,河道的畅通对于黄河行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全国最大的灰鹤越冬地,具有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降解污染、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该案所涉黄河干流河道行洪区同时属于黄河湿地区域,违法行为既影响黄河干流行洪,又严重破坏黄河湿地生态。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及时对接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推动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合力治理,实现清运垃圾、拆除违建、恢复生态环境目标,督促地方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追究生态环境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展现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检察自觉和担当。
案例二: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矿山地质环境 水土保持
【要旨】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水土流失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水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监管煤矿企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科学治理,修复矿山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陕西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某露天煤矿位于神木市大保当镇,当地系风沙草滩区,属黄河流域毛乌素沙地向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生态环境脆弱。在露天开采原煤后,煤炭公司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近3000亩采空区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部分排土场地表裸露、坡面未植树种草,有1000多米长的排土场边坡出现雨水侵蚀沟现象,破坏了生态环境。
【调查与督促履职】
2021年9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通报了煤炭公司露天煤矿有关问题。当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逐级向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神木市检察院)交办该案线索。同年9月28日,神木市检察院立案。通过勘察现场、询问证人、走访神木市清水工业园区、调取行政机关执法卷宗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同年10月9日,神木市检察院邀请水利、自然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到煤矿实地查看,现场听取各方意见,共同研究治理措施。
2021年10月13日,神木市检察院向神木市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煤炭公司露天煤矿等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依法监管。
神木市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成立了专项工作组,依法责令煤炭公司限期治理煤矿采空区水土流失问题,水利局每个月对煤矿整改情况监督检查一次。2021年10月下旬,煤炭公司按照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结合矿山地质地貌及黄土高原气候特征,制定了详实的治理修复方案,对采空区排土场地表土壤裸露区域用密目防尘网进行遮盖。
2021年11月19日,神木市水利局书面回复,称煤炭公司已制定煤矿整改方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受冬季气候影响,将在来年春季继续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神木市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多次赴现场查看,与行政机关和煤矿座谈。
2022年3月,煤炭公司开始在治理区修筑蓄水池、排水沟、挡墙等工程设施,在地表覆盖植生毯、植树种草进行绿化,共种植乔木2万多株、灌木170多万株,同时铺设输水主管网6万多米、滴管管网26万多米用于植被灌溉养护。经过四个月的施工,总投资8514.79万元,综合运用治沙、种草、造林等手段治理面积2906亩。完成水土保持工程后,煤炭公司继续在治理区因地制宜建造农业种植园、林果生态体验园、有机牧业科技示范园等园区,促进矿山生态可持续发展。该煤矿被纳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典型意义】
神木市是典型的煤炭资源型城市,地处黄河“几”字湾、黄土高原腹地,干旱少雨,生态环境脆弱。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煤矿矿山生态修复,对于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加强黄河中游地区水土保持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损害担责”原则,加强矿山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积极探索“绿色矿山”建设之路,在矿产资源开发同时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打造黄土高原矿山生态修复样板,生动践行“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理念。
案例三: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非法排放BOG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排放BOG 安全隐患 “碳中和”目标
【要旨】
针对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擅自将BOG排放至大气中存在的环境安全及公共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辅助办案,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磋商座谈”的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基本案情】
气化天然气简称BOG,主要成分为甲烷。甲烷是重要的优质气体燃料和化工原料,容易闪燃甚至爆炸,其产生的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25倍左右。2018年志丹县的两家企业开始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天然气运输槽车将液化天然气送到目的地卸车后至再次充装前,槽车罐体内残留有因液化天然气相平衡或受热蒸发产生BOG,罐体内气压一般可达0.3~0.5MPaG,超过了槽车充装液化天然气时罐体气压0.15-0.2MPaG的技术要求。部分司机为了节省在回收站排队等待释压的时间和停车费用,在到达液化天然气装卸站之前擅自打开罐体泄压阀门,释放BOG,降低罐体气压,杨某某等三名司机因此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为由作出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经专家估算,仅2021年,每天在志丹县因液化天然气装车释放的BOG约为11.115吨,一年释放的BOG为3668吨。非法释放BOG增加温室气体,影响大气环境,严重威胁过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志丹县人大代表反映县城内液化天然气槽车非法排放BOG,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及环境污染问题。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初步调查后于3月24日立案。通过现场查看、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走访当地群众、调取相关资料、委托专家出具专家意见、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辅助办案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2022年4月13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志丹县公安局、志丹县应急管理局、志丹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担任听证员,听取多方意见。听证评议认为各行政机关应当形成合力整治液化天然气槽车非法排放BOG行为。随后,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与上述行政机关召开磋商会,并邀请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代表参加,就如何整治液化天然气槽车非法排放BOG形成共识。同年5月6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志丹县公安局、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志丹分局、志丹县应急管理局、志丹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强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乱排乱放BOG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全面落实液化天然气生产、运输、使用企业的主体责任,各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以及公益诉讼监督职责。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液化天然气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签订了《关于禁止液化天然气槽车司机私自排放BOG的协议》,要求运输车辆二次装车前必须持有BOG回收企业出具的卸压证明。志丹县BOG回收企业通过增加1倍的泄压端口数量、减少停车费用,并对罐体残留BOG实行有偿回收的方法鼓励液化天然气槽车安全泄压。各行政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开展联合执法,通过将在高速路口随机记录的液化天然气槽车压力表数值与BOG回收记录进行比对的方式,查处非法释放BOG的违法行为,杜绝槽车擅自泄压现象。2022年5月、6月,进入志丹县BOG回收企业的液化天然气槽车数量同比增加929.41%,回收的BOG气体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973.39%、928.61%。
【典型意义】
甲烷易燃易爆,是《京都议定书》明确的温室气体之一。液化天然气运输车擅自排放BOG,非法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增加碳排放。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践行绿色低碳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通过公开听证和磋商协调各方力量,推动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多元共治,引导液化天然气槽车在BOG回收站安全泄压,防控安全隐患的同时,推动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溯源治理,有效实现运输槽车残留天然气的回收利用,以检察履职助力绿色发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案例四: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尾矿库治理
【要旨】
针对尾矿库因灾受损产生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基本案情】
石门河是黄河二级支流,由北至南直穿洛南县石门镇。洛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地处石门河石门镇段上游,距离石门河十余米,用以堆存钼矿石废弃料,系山谷型尾矿库,1997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11年重新整改设计后的总库容76万立方米,总坝高68米,建设年代早,建设标准低,为四等尾矿库。2020年8月6日,暴雨引发泥石流,洪水从堆积坝右侧漫顶,造成堆积坝右侧坝体及滩面形成“倒三角”型大冲沟,初期坝局部塌陷,截水沟损毁80余米,排洪隧洞淤堵20余米。石门镇全域位于该尾矿库下游,下游1公里处是陈涧村居民聚集区,受损尾矿库对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通过现场查看、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走访当地群众等方式,查明了该尾矿库受损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向洛南县应急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洛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的安全隐患及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收到检察建议后,洛南县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成立尾矿库除险指挥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制定尾矿库抢险除险工作方案,采取对初期坝受损坡脚填筑块石护脚、疏通堵塞截洪渠、新建临时挡水坝、修建临时排水沟、削坡降段等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发生。2020年11月18日,洛南县应急管理局成立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专班,委托编制《洛南县某尾矿库隐患治理设计方案》。同年12月5日,尾矿库隐患治理建设项目开始施工,工作专班全程跟踪督查,驻企指导,企业累计投入500余万元对拦砂坝、拦洪坝、右岸明渠、排洪隧道等工程进行加固。2021年6月,治理工程竣工并验收,尾矿库除险加固工作完成。
检察机关以办理此案为契机,推动洛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存在同类安全隐患的4座尾矿库进行治理,督促企业共计投入治理资金1600余万元,对尾矿库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
【典型意义】
尾矿库是矿山选矿厂的组成部分,是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是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因灾受损的尾矿库位于黄河二级支流上游,严重威胁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检察机关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采取应急处置和除险加固措施后,具有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转危为安”,有效预防灾害的发生。同时,推动行政机关对其他存在同类问题的尾矿库进行排查和治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
案例五: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城市排水管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排水管网 雨污分流
【要旨】
针对城市排水管网污水收集口错接、漏接,雨水和污水收集口混接,污水收集管网敞口、破损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建设、管理、维护,提升城市污水治理水平。
【基本案情】
铜川市王益区辖区内有排水管网76.07公里,其中污水管网33.46公里,污水和雨水收集口错接、混接、漏接点100余个,污水收集管网存在敞口、破损严重等情况。城市排水管网污水和雨水收集口错接、混接、漏接,容易造成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干扰污水正常处理。污水收集管网敞口、破损,容易引起管道淤泥堵塞、排水不畅,乃至地基下沉,路面塌陷。汛期水流量增大,可能发生污水外溢,环境污染风险突出,危及漆水河、王家河生态环境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线索系上级院交办,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王益区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相关行政单位并调取有关资料、召开案件讨论分析会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另查明,王益区市政排水主管网属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其余排水管网属铜川市王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2021年10月27日,王益区检察院分别向铜川市王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铜川市王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污水收集管网敞口、污水管网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加大巡查力度,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建议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管道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合理设计污水管网铺设方案,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
收到建议后,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指导王益区落实整改责任,铜川市王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动成立了王益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铜川市王益区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方案》《铜川市王益区雨污混流管网改造实施方案》。针对污水和雨水收集口错接、混接、漏接等情况,在全区开展了雨污合流管网溯源排查整治,发现错接、混接、漏接点146个,目前已完成改造131个,剩余15个将在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完成后整改;针对污水收集管网敞口的情况,发现并完成包封、消除46处;针对污水收集管网破损情况,更换损坏井盖16个。对辖区内污水主管道完成加粗改造30.57公里,雨污合流管道分片区、分批次实施分流改造26.47公里,累计完成清掏污水收集口940次,清理沉淀池12个,疏通堵塞管网800米。健全常态化巡查机制,由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办分级负责,落实管网巡查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
为扩大治理成效,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全市范围开展排水管网排查,累计排查全市雨、污水管网223公里,完成市政管排水管网改造132.09公里;排查市政排洪沟雨污混流错接、混接接点172个,已经整改86个。在全市加强落实街办、社区等各级管网巡查管护责任,建立了常态化巡查维护机制。
【典型意义】
城市排水管网是城市水系统治理的关键所在,事关民生福祉。该案中,铜川市王益区属于老城区,排水管网存在问题较为突出,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管理维护,对排水管网进行升级改造,疏通了城市的“毛细血管”,并推动全市建立健全巡查维护的长效机制,提高了城市水污染防治水平,切实改善提升了城市人居环境。
案例六: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固体废物污染土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固体废物污染 土壤修复 耕地保护 专家意见
【要旨】
针对固体废物非法堆积占用耕地、污染耕地的问题,检察机关在依法督促行政机关清运固体废物的同时,持续跟进监督,推动修复被污染的耕地。在土壤修复中借助专家“外脑”,指导土壤修复工作,保障涉案耕地逐步恢复耕种条件。
【基本案情】
咸阳市杨陵区五泉镇绛中村绛杏路中段东侧是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自2019年以来,该地块堆积了非法倾倒的农村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占地约1700平方米,总方量约2000余立方米,污染了土壤,破坏了耕地,并影响周边村民生产生活。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线索系群众举报。经初步调查,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杨陵区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绛中村村干部和周边村民、调取杨陵区自然资源局的土地利用规划图等,查明了案件事实。
2020年12月4日,咸阳市杨陵区检察院向咸阳市杨陵区五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泉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绛中村非法堆积固体废物问题履行监管职责。
五泉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施工,清运固体废物,平整土地,并于2020年12月17日书面回复。2021年1月6日,咸阳市杨陵区检察院赴现场查看涉案耕地整改情况,发现固体废物全部清理完毕。
为查明固体废物是否污染土壤,咸阳市杨陵区检察院通过“检校合作”邀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某教授(全国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对涉案土壤取样检测。2021年3月26日,检测结果显示,土壤受到污染,已不具备耕种功能。
咸阳市杨陵区检察院将土壤污染情况反馈五泉镇政府,督促其继续履职。2021年4月,五泉镇政府根据专家意见,开始实施土壤污染治理,在涉案耕地上覆盖新土、施用有机肥、栽种具有培肥地力和熟化土壤作用的紫花苜蓿,定期灌溉、施肥、除草,以逐步恢复土地耕作能力。专家定期赴现场查看、记录。因土壤修复难度大,五泉镇政府根据专家建议适时组织翻地、重新播种苜蓿,在半年内实施三轮复耕复种。咸阳市杨陵区检察院多次赴现场查看土壤修复情况。
2021年12月21日,咸阳市杨陵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专家参会讲解耕地修复过程。听证员对耕地修复情况进行评议,认为治理进展良好,土壤已处于熟化阶段,应按计划在来年春季继续施肥,确保土壤恢复至适宜耕种的条件。
2022年3月,五泉镇政府在该地块再次施用有机肥、播种。同年6月17日,受咸阳市杨陵区检察院邀请,专家对涉案地块进行土壤检测抽样,7月25日出具了污染土地修复效果报告,表示涉案土地总体土壤养分状况良好,土壤有机质和全氮含量适宜,速效磷和速效钾充足,可以满足农作物生长要求。杨陵区检察院联合五泉镇政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将该地块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示范点。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检察机关以恢复耕地耕种条件为办案目标,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价值追求,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督促行政机关清运固体废物后,继续督促其实施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并通过现场调查、公开听证、专家检测等多种方式跟进监督治理效果,践行了持续跟进监督理念。在土壤修复中借助生态环境专家“外脑”,既助力行政机关科学实施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又保障了良好的生态修复效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七:岐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行洪安全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渭河河道施工后遗留水泥管道造成泥沙淤积、水位抬升、行洪不畅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清淤疏浚,提升河道泄洪能力,防范河道险情发生。
【基本案情】
2017年,岐山县水利局组织施工单位在渭河岐山县蔡家坡镇龚刘村段铺设一条400余米的橡胶坝。施工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工程停工,但未及时清理埋设在深水区内的长3米、直径1.2米的108根水泥管道。2018年7月,渭河1号洪峰过境,部分管道经洪水冲刷改变了方向,在主流槽形成堰塞。随着时间推移,造成水下不明堵塞点12处,淤积泥沙杂草上千平方米,抬升了河床,影响河道行洪能力。
【调查和督促履职】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该院通过实地走访、询问水利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跟进拍摄照片和视频、比对施工图、水下探测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2021年5月8日,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岐山县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渭河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的障碍物采取治理措施,全面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洪安全。
检察建议发出后,岐山县水利局实地勘察现场,采取斗料投入、铺设施工便道、挖掘机深水打捞、吊车和装载机清运的方式进行治理。经过一周的疏浚施工,将水下铺设的108根水泥管道全部清运,并清理河道其他障碍物37立方米,疏通淤积的泥沙杂草和不明堵塞点12处,恢复了河床原有状态,保障了河道水流畅通和行洪安全。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与岐山县水利局签订了《关于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实施办法》,建立了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调查协作等机制,进一步深化渭河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岐山县水利局加强渭河岐山段日常管理,对堤防道路坚持每日清理保洁,春季注重苗木修剪管护,冬季清理芦竹芦苇,消除火灾隐患,定期开展全河垃圾捡拾,保护沿河生态环境;汛期在险要处和隐蔽处栽设警示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下河路口封闭管理,确保行洪期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南北两岸堤防道路试运行以来,针对车辆持续增多存在的安全隐患,水利部门积极与交管部门联系,确定安全运行方案,按相关规定设置限高护栏5处,禁止货车通行;并在南北两岸丁字路口,限高门上下端设置减速带22条,保证了两岸堤坝道路的行车安全。
【典型意义】
行洪安全事关黄河安澜。渭河作为黄河最大支流,清淤疏浚,扩大蓄水和提升泄洪能力意义重大。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针对河道堵塞、泄洪能力减弱问题,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尽责,补齐监管短板,围绕防洪治理、环境卫生、行车安全等问题,全面提升渭河岐山段管理保护水平。同时,与行政机关建立“河长+检察长”长效协作机制,助力渭河岐山段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
案例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履行清河水污染防治、栎阳古桥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 跨区划协同办案
【要旨】
针对栎阳古桥南北侧污水直排问题,上下游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协作,查明相关行政机关职责,督促治理水污染,消除污染源,实现溯源治理。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文物保护部门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清理古桥下淤泥、垃圾,完善保护措施。
【基本案情】
清河属于黄河三级支流,长147公里,流经咸阳市三原县、西安市阎良区,在西安市临潼区汇入石川河。清河上有一座建于明代的栎阳古桥,位于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办事处交界处,曾经是连接西安市阎良区和西安市临潼区的咽喉要道,2001年被确定为西安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桥附近群众相邻混居、宅基地交错,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周边洗车铺、农家乐等商户以及部分群众,通过古桥南北侧4处排污口将污水直接排放至清河河道,污染河流。清河引黄灌溉渠每年退水带来大量泥沙,清河河道长期淤塞,河底淤泥逐年沉积上升,造成泥沙、垃圾淤堵至古桥桥拱顶端,水流不畅,危及桥体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西安市阎良区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察、向周边群众调查询问、向相关行政机关调取证据等方式进行了调查。2019年4月11日,西安市阎良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原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履行污水排放的监管职责,建议西安市阎良区水务局依法履行河道保护监管职责,建议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垃圾等环境卫生监管职责,建议原西安市阎良区科技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法履行对栎阳古桥文物的保护职责。
为进一步促进跨区域协作,西安市阎良区检察院与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共同进行实地走访、现场勘察,并组织两区的生态环境、水务、河湖长办、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就问题成因、职能划分、整改措施以及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协商,明确污染源、监管主体、治理措施。2019年5月,原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联合阎良区水务局、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沿街商户的4处排污口进行封堵,对周边群众进行入户教育,动员群众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暗管封堵等工作,对所有排污口均予以封堵,并在古桥北侧投入建设了一座小型污水处理站对附近商户的污水进行收集,有效解决了污水直排污染河流的问题。
【诉讼过程】
建议后污水排放问题整改到位,但栎阳古桥下方淤积的泥沙、垃圾问题仍未得到治理。为保护古桥安全,阎良区检察院按照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规定,将该案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2020年5月21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安市阎良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即原西安市阎良区科技文体广电旅游局)对栎阳古桥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诉讼中,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西安市阎良区检察院会同法院,督促阎良区人民政府协调文物保护、水务等部门,邀请专家召开专题论证会,研究制定古桥保护方案。西安市阎良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对淤泥和垃圾进行清理,并加装实时监测设备,建立与水务部门防洪信息推送机制,制定《文物管理员管理办法》,建立古桥巡查制度,申请每年15万元的专项保护资金,完善古桥下水流监测和水环境治理。因诉讼请求实现,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撤诉。2021年6月23日,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为进一步加强流域保护协作,2021年3月12日阎良区检察院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等单位在石川河阎良段共同建立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基地,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司法修复和法治宣传教育,建立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的综合治理模式。
【典型意义】
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推进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是检察机关弘扬传承黄河文化、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的职责使命。针对黄河支流上栎阳古桥水环境污染问题,上下游检察机关积极协作,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厘清职责,协同解决污染排放监管盲区和污染源头问题,实现溯源治理。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文物保护部门清除桥下淤积泥沙、垃圾,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完善文物保护措施,提升保护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古桥历史文脉的延续传承。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
编辑:郑敏娜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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